2月14日下午,广西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突发山火。火灾发生后,县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与富阳镇政府、当地社区干部迅速响应,火情及时被扑灭。所幸,未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
当事人岑某:
“我昨天下午三点钟烧草地引发火灾,我这个行为不对,以后我要改正,也要劝旁边人不要随意烧火。”
据披露,1月1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明携带镰刀、绳索等农具前往自家山场,计划清理此前砍伐的青皮竹及杂草等。在清理过程中,冯某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其中一堆杂草,试图通过焚烧的方式快速清理。然而,由于天气干燥,风力较大,火势迅速失控,很快就蔓延至整个山场,引发山火,最终造成约90多亩山林被烧毁。
案发后,广宁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冯某明。到案后,冯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引发山火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等,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引起火灾,则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3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
Part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Part 2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Part 3
火灾预防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Part 1
依法处罚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Part 2
依法处罚
因过失引起火灾、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Part 3
依法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Part 4
依法处罚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Part 5
依法处罚
谎报假警的。
责编:熊泊宇
来源:湖南消防“中央厨房”